卫办综发〔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快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目前,全国已建或在建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均需要采取电子认证技术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而且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明确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服务要求、数字证书应用集成、格式规范、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等要求。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由我部负责公开招标确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自主选择本辖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办公厅。
三、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入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要按照工作程序接入卫生部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具体接入流程如下。
(一)申请阶段。
按照《办法》要求,拟纳入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国有资产控股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4.《××省(区、市)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保障方案》,内容包括服务内容(证书签证、发放、更新、吊销、解锁、培训等)、服务流程、签证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服务模式(现场窗口、远程在线服务)、服务热线及服务人员等详细的运行服务方案;
5.《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入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料初审、评估阶段。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机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通过审核评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要将其相关资料和申请表(加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报我部办公厅。
(三)卫生部复审、测试阶段。
我部办公厅接收申请资料后,将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和系统接入测试,时间不超过1个月。系统接入测试步骤如下:
第一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领取测试规范进行自测。第二步,自测完成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按照测试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认证系统、证书介质、证书格式、证书应用接口等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报我部办公厅备案。
(四)接入、公布结果。
通过测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将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正式接入卫生部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成功后,我部办公厅将测试结果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过卫生部网站公布已成功接入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
四、其他事项
(一)我部办公厅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共同对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的标准文本请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区下载,请各单位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三)联系人及电话。
卫生部办公厅综合处 武朋娜 010-68792445、68792082(传真)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郝惠英、矫涌本 010-68792496、68792497、68792478(传真)
附件: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接入申请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http://ywc.jlu.edu.cn/admin/fujian/20101022 10494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