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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3

校医部字〔202115



校内各医院:

《吉林大学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经2021年第7次白求恩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11日起施行。

                                                                                         白求恩医学部

                                                                                2021111

 

 

吉林大学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 附属医院医务部负责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工作,未经医师所在医院医务部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四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医疗机构”)需按如下要求提出会诊申请:

(一)邀请医疗机构向附属医院医务部提交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二)附属医院医务部接到会诊邀请后,根据医院工作安排,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在上级主管部门调度或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应当同时上报主管副院长及院长,组织院级会诊及救治。

(三)因故不能派出会诊时,医务部应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邀请医疗机构通过电话方式提出会诊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下,可由医务部批准的外出会诊医师在会诊结束后,将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的邀请函带回医务部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属医院对于医师外出会诊邀请不予受理: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附属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其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五)邀请医疗机构非附属医院官方签约合作单位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三)执业纪录良好;

(四)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 附属医院外出会诊医师工作要求如下:

(一)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二)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会诊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三)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四)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科室主任及医务部汇报;

(五)会诊结束后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主任和医务部。

第八条 关于会诊费用事宜规定如下:

(一)邀请医疗机构应将会诊费用统一支付给附属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或者由患者及家属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二)邀请医疗机构按所在地差旅标准承担会诊医师的差旅费用;

(三)附属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付外出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第九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

第十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负责接待并承担责任,附属医院予以相关协助。

第十一条 附属医院医务部应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及时通报给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和行风管理办公室,并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各附属医院应制定医师擅自外出会诊相应的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十四条 医师参加校、院组织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五条 医师参加校、院组织的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联体等工作,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六条 医师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七条 各附属医院药师、技师、护理系列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八条 吉林大学校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111日起施行。